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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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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015)滑少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5月6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

(2015)滑少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5月6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敦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饮酒后,王某某见杨某某已显醉态,主动驾驶杨某某的出租车送杨某某回家,并将出租车停放在杨某某家门前水泥路上,后被告人王某某步行回家,被告人杨某某关闭车灯在车内抽烟。此时,被害人窦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均未满十五周岁)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出租车停放路段,窦某某随口抱怨出租车乱停放、车灯未开,被告人杨某某下车与窦某某等人争执,后相互厮打,被告人王某某听闻后返回现场并参与其中。在窦某某等人的同伴李某甲、李某乙(均未满十五周岁)赶回现场后,双方停止打斗,李某甲、窦某某主动讲和,被告人杨某某为泄愤,不但不依不饶,还将李某甲、窦某某等人的三辆电动车推回家中,被告人王某某紧随其后。在李某甲、窦某某等六人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索要电动车时,被告人杨某某趁机将院门反锁,后持木柄铁锨追打六被害人,六被害人在逃跑不成且身体多处受伤后放弃反抗,被告人杨某某勒令六被害人站成一排,继续殴打致铁锨木柄折断,后又用硬性弹簧握力棒逼迫六被害人跪倒在地逐个殴打,被害人郭某甲因被连续打击头部趴地不起。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持木棍在旁助势,对六被害人言语呵斥,并用木棍殴打郭某甲。当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几番殴打六被害人,六被害人以受伤、流血需要包扎为由多次求情被拒,最终,被害人郭某丙谎称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同村,谎报其父亲姓名,被告人杨某某才停止殴打六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见六被害人伤情严重报警。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颞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颞部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郭某甲、郭某丙、李某乙、郭某乙、窦某某构成轻微伤。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一起吃饭喝酒,被告人王某某见杨某某已显醉态,主动驾驶被告人杨某某的出租车送其回家,并将出租车停放在杨某某家门前水泥路上,然后自己步行回家,被告人杨某某关闭车灯在车内抽烟。此时,被害人窦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均未满十五周岁)酒后骑电动自行车从出租车旁经过时,窦某某随口抱怨出租车乱停放、未开车灯,被告人杨某某下车与窦某某等人争执,后相互厮打,被告人王某某听到杨某某的呼喊后返回现场参与打架。双方停止厮打后,被告人杨某某为了不让参与打架的几名受害人从现场离开,趁乱将受害人李某甲、窦某某等人所骑的三辆电动车推回家中,并让被告人王某某跟其一同回去。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害人窦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称,如想要回电动车就跟其一同回家,在李某甲、窦某某等六人进入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后,被告人杨某某随即将院门从内锁住,拿起一木柄铁锨追打六名被害人。被告人杨某某勒令六名被害人站成一排,用铁锨木柄打至断裂后,又用硬性弹簧握力棒逼迫六名被害人跪倒在地逐个殴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持木棍看着六名被害人,进行言语呵斥,还用木棍殴打郭某甲。被害人李某甲、郭某甲、郭某丙、李某乙、郭某乙、窦某某头面部、身体等处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郭某丙谎称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系同村,并谎报其父亲姓名,被害人窦某某也谎称与郭某丙有亲戚关系,被告人杨某某便停止了对六名被害人的殴打。被告人王某某见六名被害人伤势严重,便向被告人杨某某提出要报警解决问题,杨某某同意后被告人王某某便用杨某某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称有几个小孩酒后到杨某某家闹事。报警后,被告人杨某某还将被害人窦某某、郭继豪叫进屋内编造谎言,目的想掩盖事实真相。滑县公安局焦虎乡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谎称是被害人李某甲等六人翻墙进入其家对自己及王某某进行殴打。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其二人殴打李某甲等六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颞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颞部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郭某甲头皮下血肿,头皮创,体表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郭某丙头皮创,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李某乙头皮挫伤,面部挫伤,耳廓创,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郭某乙头皮创,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窦某某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31日晚上,我跟王帅军在他家喝酒。我喝醉了从王帅军家出来,怎么回的家我记不清了,到家门口后我坐进停在门外我的出租车内抽烟,王帅军在车外面,这时有几个小孩经过我的车,我听到有人说“这个车也不知道开个灯”还有其他一些话,我下车后这几个小孩先动手打的我,王帅军有没有动手我记不清楚了。我打不过这几个小孩,就推着一辆电动车往家跑,心想自己无故被这些不认识的小孩打了,不能让他们走。这些小孩为了要车也跟着追到家,王帅军也去了。在外面打架时我感觉自己吃亏了,等这几个小孩进到院子后,我就把院门锁上,拿起个棍子打这几个小孩。他们打不过我跟王帅军,就不打了。这时有个高个子小孩说他是本村的,想让我放他们走,我说是你们找上家门的不能走。王帅军想打电话报警,我同意了,王帅军拿我的手机打了报警电话。我的右手中指、无名指在打架过程中受伤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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