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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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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吉,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吉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吉,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吉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吉在安阳市文峰区二道街6号院6号,将被害人巫某某放在院中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134元)盗走。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吉在安阳市文峰区二道街6号院6号院内将被害人巫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134元)盗走。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吉再次到该院行窃时被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吉关于2014年12月11日14时许,其进入文峰区二道街一个院内,将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12月17日其再次到该院行窃时被抓获的供述,有被害人巫某某关于2014年12月11日14时许其母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放到其位于二道街6号院6号的家里院内,17时许发现电动自行车被盗,遂报警的陈述,有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吉指认赃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以上供证一致。另有被告人李吉户籍证明、被抓获证明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且有入户盗窃情节,应予从重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此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吉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梦宇

人民陪审员  刘彦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郭晨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