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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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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生玉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生玉,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生玉,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殷保明,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相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4)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生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安中刑一辖字第8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生玉及其辩护人殷保明、赵相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

2009年7月,李某甲(另案处理)收购了林州市铸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份变更为林州市铸园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园公司),铸园公司系采用环保、节能的电炉生产线进行生产,没有建污染大、高耗能的冲天炉。2009年底、2010年初,被告人牛生玉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改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铸园公司以淘汰冲天炉新增电炉项目申报2010年度节能技术改造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系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情况下,仍为铸园公司申报的该项目进行备案立项及向安阳市发改委转请,并在铸园公司不符合办理环评证明的条件下,积极协调林州市环保局为铸园公司出具环保意见,最终铸园公司套取财政奖励资金628万元。

二、受贿罪

1.收受李某甲贿赂的犯罪事实

2007年,李某甲在为安阳解放商用汽车备品零部件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从林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区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因信用社存贷比不够无法向李某甲发放贷款,李某甲找到时任林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局长的被告人牛生玉帮忙协调,牛生玉答应帮忙,但向李某甲提出让李某甲向信用社申请提高贷款额度,以其亲戚需要用钱为由向李某甲借款100万元,李某甲表示同意。后牛生玉将林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管理的国企改制资金3000万元存到信用社后,李某甲于2007年8月31日成功在该信用社贷款460万元,后李某甲在牛生玉办公室及通过向牛生玉提供的银行账号转款,先后三次共送给牛生玉人民币100万元。

2009年5月份左右,李某甲在河南中汽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公司,另案处理)申报“双百”计划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时,在时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的被告人牛生玉帮助下,顺利通过备案立项,中汽公司于2009年11月份获得了河南省财政奖励资金230万元。2009年底,李某甲在林州市铸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份变更为林州市铸园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园公司,另案处理)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国家财政奖励资金时,时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的被告人牛生玉在明知铸园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系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情况下,仍为铸园公司申报的该项目进行备案立项及转请,最终铸园公司套取了财政奖励资金628万元。2010年春节后,牛生玉和李某甲聊天时告诉李某甲,其通过他人为其儿子安排工作需要60万元费用,李某甲在明知牛生玉欲让其承担该笔费用的情况下,为感谢牛生玉在中汽公司及收购铸园公司和铸园公司申报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等事项上的帮助,分两次通过银行向牛生玉提供的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甲为感谢被告人牛生玉对其名下的铸园公司及中汽公司在申请各种政策资金等事项上的帮助,在牛生玉位于林州市兴林路舒鑫苑的房子装修时,在舒鑫苑送给牛生玉现金人民币3万元;在牛生玉位于林州市原康镇老家的房子翻盖时,为牛生玉安排建筑工人并提供建筑材料,共折合人民币4.5万元。

2014年5月份,被告人牛生玉在得知检察机关可能调查李某甲有关问题时,将收受的上述共计167.5万元退给了李某甲。

2.收受李某乙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0年,被告人牛生玉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改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林州市德通汽配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林州市产业集聚区电价优惠政策一事上,接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乙的请托,将不在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内的该公司纳入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企业申报名单内,最终该公司通过审批,享受到了产业集聚区企业电价优惠政策。为此,牛生玉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李某乙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

3.收受刘某甲贿赂的犯罪事实

2012年,被告人牛生玉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改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林州市三力铸业有限公司申报201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一事上,接受该公司董事长刘某甲的请托,对该公司申报的“年产十万套工程车车桥总成”项目立项备案并向安阳市发改委转请,最终该公司通过审批,并于2012年8月获得了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235万元。为此,牛生玉在其位于林州市兴林路舒鑫苑的家中收受刘某甲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

4.收受路某甲贿赂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牛生玉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改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林州市裕通碳素有限公司申报2012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一事上,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甲的请托,对该公司申报的“焙烧智能优化节能减排控制系统项目”立项备案并向安阳市发改委转请,最终该公司通过审批,并于2012年10月获得了第一批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135万元。为此,牛生玉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路某甲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牛生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牛生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应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生玉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作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生玉辩称,1.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1)根据国家文件,地市级发改委审查,县级没有审查权;(2)发现虚假后及时进行了汇报;(3)在上级发改委和政府的双重压力下,以非正式行文上报的材料;(4)通过国家发改委的现场验收,冲天炉不是上报的必然条件。2.其不构成受贿罪:(1)与李某甲的金钱往来是借款;(2)指控的李某乙、刘某甲、路某甲三起根本不存在。3.其受到刑讯逼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属实,请求予以排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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