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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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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忠民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1时21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EX9201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东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安街路口南侧金狮麟饭店门前时,将沿东风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杜某某撞倒,致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杜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胡某某弃车逃逸,后于2014年8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胡某某户籍证明、接处警信息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证人薛某某、张某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杜某某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胡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40万元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有书证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胡某某家属和被害人杜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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