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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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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高峰等四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高峰,男,1984年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海军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峰,男,1984年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海军、石磊,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观青,女,1982年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燕利芬,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4年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维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86年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峰、王观青、王某甲、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超艺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14日,安阳市金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注册成立,李甲(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高峰为股东。2010年5月,金诺公司住所变更为北关区美丽华广场四楼西部。金诺公司通过招聘等方式从社会上吸收人员成为公司业务员,李甲又找来被告人王观青担任金诺公司业务部经理,负责带领业务员具体开展融资事宜。李甲伙同张高峰开始以金诺公司的名义,以委托投资理财的方式,依托金诺公司业务员为中间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采取月利率2-2.5%的形式,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间,金诺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储户合计177人次,储户票据金额合计13740000元,支付储户利息金额合计519576元,储户剩余本金金额合计13220424元。其中2692800元用于购买5辆汽车,952873.13元用于开办公司各项费用支出。

金诺公司融资过程中,被告人张高峰开始在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汪流屯村、高庄乡柏台村、通过王某庚在汤阴县古贤乡段村、伙同被告人王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甲在汤阴县古贤乡冢上村等地,采取月利率0.3-2%的形式,口口相传,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经张高峰存款的储户合计187人次,储户票据金额合计4798140元,支付储户利息金额合计134337元,储户剩余本金金额合计4663803元。后张高峰将其中的1920000元放到李甲处,剩余款项通过王立放到林州中汽公司。

经审计,经中间人王观青存款储户合计15人次,储户票据金额合计4300000元,支付储户利息金额合计189975元,储户剩余本金金额合计4110025元。经中间人王某甲存款储户合计118人次,储户票据金额合计2011000元,支付储户利息金额合计59058元,储户剩余本金金额合计1951942元。

经鉴定,涉案的1辆豫EJN587北京现代牌BH7165AX型小型轿车、1辆豫EJN589奥迪牌FV7241FCVTG型小型轿车的价格为人民币420000元。

被告人张高峰、王某、王观青分别于2013年3月1日、2013年3月5日、2013年5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高峰、王观青、王某甲、王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十六条第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高峰、王观青与李甲;张高峰、王某甲与王某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其中张高峰、王观青在与李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王观青系主犯,张高峰系从犯;张高峰、王某甲与王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张高峰、王某甲系主犯,王某系从犯。张高峰、王观青、王某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对其进行判处。

被告人张高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付海军、石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高峰系自首、从犯,无前科,张高峰吸收的张文义和张春平的存款不应计入张高峰的犯罪数额。

被告人王观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证人马某某以及其本人的存款数额不应计算入其直接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辩护人燕利芬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观青系从犯、自首,王观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应为43万元,退赃8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程维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从犯、初犯,王某甲吸收亲友的资金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被告人王某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14日,安阳市金诺投资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李甲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高峰为股东。2010年5月,金诺公司住所变更为北关区美丽华广场四楼西部。金诺公司通过招聘等方式从社会上吸收人员成为公司业务员,李甲又找来被告人王观青担任金诺公司业务部经理,负责带领业务员具体开展融资事宜。李甲伙同张高峰开始以金诺公司的名义,以委托投资理财的方式,依托金诺公司业务员为中间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采取月利率2-2.5%的形式,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间,金诺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储户合计177人次,实收金额合计13740000元,支付储户利息金额合计519576元,损失金额合计13220424元。其中2692800元用于购买5辆汽车,952873.13元用于开办公司各项费用支出。

金诺公司融资过程中,被告人张高峰开始在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汪流屯村、高庄乡柏台村通过王某庚在汤阴县古贤乡段村、伙同被告人王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甲在汤阴县古贤乡冢上村等地,采取月利率0.3-2%的形式,口口相传,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张高峰存款的储户合计187人次,实收金额合计4798140元,支付储户利息金额合计134337元,损失金额合计4663803元。后张高峰将其中的1920000元放到李甲处,剩余款项通过王立放到林州中汽公司。

经中间人王观青存款储户合计13人次,实收金额合计610000元,支付储户利息金额合计53575元,损失金额合计556425元。经中间人王某甲存款储户合计115人次,实收金额合计1898100元,支付储户利息金额合计56358元,损失金额合计1821742元。涉案的1辆豫EJN587北京现代牌BH7165AX型小型轿车、1辆豫EJN589奥迪牌FV7241FCVTG型小型轿车的价格为人民币420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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