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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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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超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014)安刑初字第0058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超,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辩护人刘用田、裴雅澜,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超犯盗窃罪,于2014年12

(2014)安刑初字第0058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超,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辩护人刘用田、裴雅澜,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超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超及其辩护人刘用田、裴雅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6月27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薛永军(五人均已判决)驾驶两辆三马车来到安阳市东外环南头长江大道附近,孟红钢、樊献委、王海超、陈海彬、秦海贞五个人从一辆牌照为豫G33990的货车上盗窃两吨左右铜线,五个人盗窃得手后让薛永军把铜线拉走。2011年6月28日,薛永军、孟红钢等人将盗窃的铜线以121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改平、王矿军(二人均已判决)夫妇,郑改平、王矿军又于2011年7月1日将铜线以130000元左右的价格将铜线卖给了汤阴县豫北铜厂。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143560元。

(二)2011年6月27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薛永军驾驶两辆三马车来到安阳市东外环南头长江大道附近,孟红钢、樊献委、王海超、陈海彬、秦海贞五个人从一辆货车上盗窃五块铅锭,五个人盗窃得手后让薛永军把铅锭拉走。孟红钢将盗窃的铅锭卖给郝国海(已判决),郝国海又将铅锭卖给过路的收废品的。经鉴定,被盗铅锭价值4037.5元。

(三)2011年2月8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驾驶一辆三马车来到安楚路安阳县界北郭乡路段,五个人从一辆货车上盗窃“豫珠”牌尿素48袋,孟红钢将盗窃的“豫珠”牌尿素卖给郝国海10袋,其它都卖给村里的村民,郝国海将买的10袋“豫珠”牌尿素都用到自己地里。经鉴定,被盗“豫珠”牌尿素价值5400元。

(四)2011年1月2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驾驶一辆三马车来到内黄县马上乡附近的公路上,四个人从一辆三马车上盗窃“赖茅”牌白酒146件,每件6瓶。经鉴定,被盗赖茅酒价值43800元。

(五)2011年1月9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驾驶一辆三马车来到汤阴县菜园镇附近的公路上,三个人从一辆三马车上盗窃工业用石蜡26袋,每袋50公斤。经鉴定,被盗石蜡价值11700元。

(六)2011年1月7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驾驶一辆三马车来到汤阴县任固镇附近的公路上,四个人从一辆货车上盗窃医用氧气瓶13个。经鉴定,被盗氧气瓶价值6760元。

(七)2011年4月19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薛永军驾驶两辆三马车来到安楚路内黄县界田氏镇路段,六个人从一辆三马车上盗窃“忻抗”14号牌玉米种37包,每包25袋。孟红钢将盗窃的玉米种卖给牛国文2包,剩余的玉米种孟红钢都卖给附近村民。经鉴定,被盗玉米种价值20350元。

(八)2011年5月7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驾驶一辆三马车来到内黄县张龙乡路段附近,五个人从一辆货车上盗窃核桃露200箱,郝国海、张利红从孟红钢手中收购200箱被盗的核桃露。经鉴定,被盗核桃露价值11000元。

(九)2011年5月7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驾驶一辆三马车来到内黄县环城路上,五个人从一辆货车上盗窃电热毯13包,被盗的13包电热毯由郝国海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热毯价值169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海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海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王海超伙同他人9次在安阳市区、安阳县等地公路上盗窃过往车辆上的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3507.5元。具体如下:

(一)2011年6月27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薛永军(五人均已判决)驾驶两辆三马车到安阳市东外环路南头长江大道附近,王海超、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五个人从一辆牌照为豫G33990的货车上盗窃两吨左右铜线,盗窃得手后让薛永军把铜线拉走。2011年6月28日,薛永军、孟红钢等人将盗窃的铜线以121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改平、王矿军(二人均已判决)夫妇。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143560元。案发后,郑改平退出赃款14万元。

(二)2011年6月27日夜里,被告人王海超伙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薛永军驾驶两辆三马车到安阳市东外环南头长江大道附近,王海超、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秦海贞五个人从一辆牌照为豫E19162的货车上盗窃五块铅锭,盗窃得手后让薛永军把铅锭拉走。后孟红钢将盗窃的铅锭卖给郝国海。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铅锭价值人民币4037.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海超供述:2011年以来,其和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陈海彬、薛永军在路上盗窃货车上的货物,其参与了九次,第一次是其和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在内黄县马上乡盗窃货车上的白酒,是赖茅牌的,大约八九十件;第二次其和孟红钢、樊献委、陈海彬在汤阴县任固镇盗窃货车上的氧气瓶12个;第三次其和孟红钢、樊献委在汤阴县菜园镇盗窃货车上的石蜡,盗窃了20包左右;第四次其和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陈海彬在安阳县北郭乡盗窃货车上的化肥;第五次其和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陈海彬、薛永军在内黄县田氏镇盗窃货车上的玉米种子30多包;第六次其和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陈海彬在内黄县张龙乡盗窃货车上的露露一百多件;第七次其和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陈海彬在内黄县的环城路上盗窃货车上的电热毯十几包;第八次其和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陈海彬、薛永军在安阳市东外环南头盗窃货车上的五块铅锭;第九次其和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陈海彬、薛永军盗窃货车上的铜线1000多公斤。盗窃的东西有的分了,大部分都卖了,其分了10000多元钱。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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