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亮亮,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2011年5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灿,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素贤,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然,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小伟,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1996年4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安、王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亮亮、张素贤、方小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亮亮及其辩护人贾灿,被告人张素贤及其辩护人陶然,被告人方小伟及其辩护人贾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21时48分,被告人牛亮亮驾驶豫C25031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机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441052号报警杆处向西掉头时,遇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新陵牌机动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由于牛亮亮驾车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使越野车左前部与三轮摩托车右侧相接触,造成胡某某从三轮摩托车上掉下倒地,尔后被告人张素贤驾驶豫A8912E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告人方小伟驾驶豫C9L788号小型轿车先后沿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由于张素贤、方小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该两车底盘先后与胡某某肢体相接触,造成胡某某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亮亮、张素贤、方小伟应共同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亮亮驾车离开现场于当日22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张素贤、方小伟驾车离开现场于2014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到案。关于本案赔偿方面,被害人胡某某亲属与被告人牛亮亮、张素贤、方小伟已达成和解,并对牛亮亮、张素贤、方小伟予以谅解。 被告人牛亮亮、张素贤、方小伟认罪,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 被告人牛亮亮的辩护人对指控牛亮亮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提出牛亮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能够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建议对牛亮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素贤的辩护人对指控张素贤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认为张素贤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并提出张素贤具有悔罪表现,能够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张素贤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小伟的辩护人对指控方小伟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提出方小伟具有悔罪表现,能够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张素贤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提取笔录、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胡某某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牛亮亮、张素贤、方小伟的供述、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信息查询单、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牛亮亮、张素贤、方小伟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亮亮、张素贤、方小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素贤、方小伟确实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从而无法证实二被告人确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因此认定二被告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牛亮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方小伟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张素贤当庭自愿认罪,且三被告人具有悔改表现,能够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量刑时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方小伟具有前科情况,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交通肇事系三被告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亮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素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方小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席 蕾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