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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伟国、解洋波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伟国,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2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伟国,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2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6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2012年1月24日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解洋波,男,汉族,1990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4)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伟国、解洋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伟国、解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中旬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金伟国、解洋波代理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经查询,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在二被告人开设的网上百家乐赌场赌博33.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伟国、解洋波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伟国、解洋波认罪,对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伟国、解洋波先后在老友谊宾馆、中州国际开房间利用计算机网络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渔利。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4月份,李某某共向金伟国的工商银行账户、解洋波的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账户转入21.66万元进行赌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金伟国、解洋波的供述、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证明、金伟国、解洋波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伟国、解洋波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犯罪数额,依据本案证据二被告人金伟国、解洋波与李某某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二被告人与李某某之间的银行转账持续性地既有转入金额也有转出金额,如果将转入金额和转出金额均认定为犯罪数额,则会导致重复计算,因此二被告人向李某某银行账户转出的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本案能够认定的犯罪数额即为李某某于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4月份向二被告人银行账户转入的金额共计21.66万元。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伟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解洋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伟国、解洋波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改表现,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金伟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伟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解洋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席 蕾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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