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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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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新建、赵东光、郭占怀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新建,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新建,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东光,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占怀,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新建、赵东光、郭占怀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新建、赵东光、郭占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至27日上午,被告人郭新建、赵东光、郭占怀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将购买的位于白马寺镇下黄村的31棵杨树采伐,折合蓄积25.9立方米。同月31日,郭新建、赵东光、郭占怀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郭新建、赵东光、郭占怀认罪,对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新建、赵东光、郭占怀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洛阳市洛龙区农林局证明、投案证明、洛阳市林业调查规划管理站关于下黄村滥伐现场的调查报告、郭新建、赵东光、郭占怀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新建、赵东光、郭占怀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新建、赵东光、郭占怀能够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和悔改表现,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新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七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东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七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占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七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油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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