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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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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晨楠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晨楠,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晨楠,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晨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晨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7日19时15分,被告人赵晨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建设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洛吉快速通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洛吉快速通道后洞村口处时,遇李某某沿洛吉快速通道由南向北在摩托车前步行,由于赵晨楠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摩托车右前部与李某某肢体相接触,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晨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晨楠在现场报警,当场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亲属与被告人赵晨楠已达成和解,并对赵晨楠予以谅解。

被告人赵晨楠认罪,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李某某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被告人赵晨楠的供述、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赵晨楠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晨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晨楠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晨楠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能够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量刑时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晨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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