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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牛奎明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谷科科犯诈骗罪、赌博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奎明,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辩护人张利、韩素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奎明,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辩护人张利、韩素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科科,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辩护人薛志超,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奎明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谷科科犯诈骗罪赌博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牛奎明、谷科科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牛奎明及其辩护人张利,上诉人谷科科及其辩护人薛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诈骗罪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牛奎明、谷科科等人预谋以购买新车多次抵押得款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2013年11月23日,牛奎明、谷科科等人以牛奎明名义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653250元价格购买奥迪a8轿车一辆,并在郑州市车管所办理车牌号为豫a2lp79的车辆登记手续。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牛奎明、谷科科等人谎称牛奎明做室内门生意需要资金,骗取郑州市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人员信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该车抵押登记,将补办的车辆登记证书等物交给某公司并缴纳27500元利息后,从某公司骗取500000元。后牛奎明等人在郑州市再次实施诈骗犯罪时被识破。

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牛奎明等人又虚构牛奎明做煤矿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在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路东张某某的门市,将豫a2lp79号奥迪轿车以6000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张某某以未办理车辆过户为由先转给牛奎明570000元并将车辆停放在广厦小区,后该车被某公司通过gps定位找到后开至郑州市。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于2013年12月7日估价为价值638175元。故被告人牛奎明、谷科科实际诈骗金额为404325元。

另查明,案发后某公司在收到张某某450000元后将该车交付给张某某。被告人牛奎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40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牛奎明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底,谷科科称用其身份证买车抵押两次可挣钱,并承诺事后分给150000元。将身份证给谷科科,伙同谷科科和“五龙”“超儿”等人给一辆奥迪a8轿车登记牌照,同时“五龙”给其办理一张暂住证,谎称在郑州居住,以丢失车辆登记证书为由补办了登记证书。“五龙”等人联系抵押公司后,其几人在曼哈顿广场小区的租住地接受抵押公司家访,到凤凰城其谎称经营的门市做调查后,其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缴纳27500元利息,将车辆登记证书抵押给公司后获款50万元,“超儿”等人将款拿走。几人又寻找公司抵押贷款未果,有次被发现车辆重复抵押后被扣押,谷科科以20000元将其赎回。12月7日,其和“五龙”等人到安阳一寄卖行谎称煤炭生意需资金,以60万元将车抵押,抵押行扣除3万元利息后将57万元汇至其银行卡。当天其和“五龙”在文化宫伙同谷科科、“超儿”等人分款,其分得4万元,谷科科除了前期垫付10万元外得款1.5万元。

2、被告人谷科科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牛奎明称经济紧张,其答应找挣钱门路。其知道“五龙”、“李超”等人干过用购买的汽车抵押挣钱,就将牛奎明的事告诉他们,他们让用牛奎明身份证买车,先抵押车辆登记证书贷款后再将车辆抵押,事后可分给14万元。后将身份证、10万元定金交给“五龙”等人购买一辆奥迪a8轿车后办理登记手续。因办理贷款需做家访,在曼哈顿小区租房做家访。办成抵押贷款后,“五龙”称将车再抵押一次才能将钱给其。后听说牛奎明在一公司办贷款时被扣住,“五龙”安排其用2万元将牛奎明赎出。过了一天在安阳文化宫见“五龙”后,“五龙”给其12.5万元,其给牛奎明2万元,自己留5千元。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4日,其接待牛奎明、“五龙”两个借款客户,到曼哈顿广场小区做家访,还到牛奎明自称与他人合伙经营的门市做调查。办理相关手续、安装gps装置、收取牛奎明2万余元利息及一份补办的车辆登记证书后,给牛奎明转款50万元。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牛奎明在其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的情况,一周后听说牛奎明还向其他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因和牛奎明无法联系,通过gps找到车辆后从安阳广厦小区将该车开走。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凤凰城真豪门业,未与牛奎明合伙经营。

6、证人刘某某中的证言证实:位于凤凰城的真豪门业原业主是张某某,没有叫牛奎明的人销售过真豪门业。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7日,“亮儿”、“五龙”和牛奎明以开矿用钱为由卖给其一辆奥迪轿车,先汇款57万元,并约定过户后再付3万元,后发现停放在广厦小区的该车被盗。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老公牛奎明、“某科”去郑州公证处签字抵押车辆,并办理抵押手续。

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吴龙飞的朋友通过其,伙同牛奎明将一辆奥迪轿车以60万元抵押给张某某,扣除3万元利息后支付对方57万元。

10、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奥迪a8轿车机动车销售发票是假发票,真正的发票是其公司销售的奥迪a6轿车。

11、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抵押备案手续及抵押借款合同和公证书、银行转取款凭证、收据、车辆买卖协议、伪造的凤凰城精品街33号房屋租赁合同、曼哈顿城市广场租房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汽车估价鉴定、谅解书及收据、辨认笔录、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情况说明等。

二、赌博

2011年6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谷科科伙同贺某某、李甲乙、史某某、马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开发区魏家营村一废旧厂房内采用“推饼”等方式聚众赌博,并约定根据赌场规则“占股分利”,从中抽取非法所得60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场内抽取的非法所得12000元及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部分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谷科科的供述,同案犯史某某、贺某某、李甲乙、马某某的供述,证人张甲丁、张乙丁、王乙丁等人的证实,公关机关的相关证明、查获赌博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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