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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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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福田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176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福田,男,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辩护人刘晓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力群,北京锋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176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福田,男,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辩护人刘晓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力群,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福田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福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赃款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孟福田以“孟福田已将100万元的补偿款通过孟福田交付秦某,孟福田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也无被害人报案,孟福田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歆梅

审 判 员  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  申江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瑞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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