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8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军成,男,原任安阳高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 辩护人马万里、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军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军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原审被告人黄军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诱供,应当对其不实供述进行排除;原判认定的部分受贿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金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军成及其辩护人马万里、王永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军成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奇志 审 判 员 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瑞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