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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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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谷某某诈骗、抢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绰号大娘们,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 辩护人李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 辩护人王海伟,河南大然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绰号“大娘们”,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

辩护人李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

辩护人王海伟,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抢夺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6月18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张某某负责提供交通工具(车牌号豫JXZ817瑞麒汽车)将谷某某等人载至安阳市火车站,谷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登上安阳至濮阳的长途客车(豫EPF686),当行驶至安阳市新区白壁镇时,谷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孙某某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秘鲁币冒充欧元对车上的乘客进行诈骗,骗取六名受害人5200元现金。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谷某某乘受害人倪某某不注意,将其包里的另外4000元现金抢走,倪某某为追回被抢的财物,随即追赶谷某某,被坐在车门口第一排的同伙刘某某拦住,使用暴力阻止倪某某并将其脖子打伤。谷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后,从长途客车窜到张某某接应的瑞麒汽车上逃走。

二、2014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谷某某伙同周某某、徐某某、酒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后,登上邯郸市至安阳市的长途客车,当车行至南乐县西邵乡运谷宁甫村路段时,谷某某伙同周某某、徐某某、酒某某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秘鲁币冒充欧元诈骗被害人肖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现金1700元及一枚镶蓝宝石金戒指、一枚金耳环。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骗物品及现金共价值8697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抢夺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谷某某辩解其未抢夺财物,其是骗取对方财物。

被告人谷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谷某某与同案犯之间未预谋抢夺,其也未实施抢夺,故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辩解其不知道谷某某等人在长途车上实施诈骗犯罪。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某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其系从犯、初犯、偶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6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由张某某驾驶豫JXZ817号汽车将谷某某等人从濮阳市载至安阳市长途车站,后谷某某等人乘坐安阳市至濮阳市的长途客车实施诈骗,张某某驾车跟随该长途车。当长途车行至安阳市新区白壁镇路段时,谷某某等人分别假冒银行工作人员、藏民等身份,使用秘鲁币冒充欧元,以给被骗群众欧元来兑换人民币的方法骗取倪某某、车某某、梁某某、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共计5200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谷某某在骗取倪某某400元后,又趁倪某某不备,将倪某某包内的4000元现金抢走。后谷某某等人乘坐在长途车外接应的张某某所驾车辆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谷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7月份的一天,张某某驾车送其至濮阳飞龙车站和刘某某、“四儿”、“杜儿”、“小法”等人见面商定次日去安阳长途客车用秘鲁币骗钱。次日凌晨,其和张某某接上刘某某等人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下车登上安阳至濮阳的长途客车,其安排张某某在途中高速路口等待并跟随长途客车。其一伙人在车上由“四儿”冒充来内地拜佛求子的藏人,“杜儿”冒充曾在西藏服役的专业军人,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小法”和刘某某冒充乘客,由“四儿”以求子行善给“杜儿”一张秘鲁币,其称该钱系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欧元,“杜儿”以回敬藏人为由给“四儿”400元人民币,刘某某、“小法”起哄让乘客都要外币后回敬藏民人民币。期间一女乘客先以300元人民币兑换一张秘鲁币后,又从包内取出2800元人民币兑换5张秘鲁币。后其和刘某某等人先后下车乘坐跟随至此的张某某所驾车辆逃离现场。回濮阳途中,“四儿”说共计骗取4400元,其因感觉“四儿”说谎和他发生争吵。

(二)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谷某某驾驶豫JXZ817号轿车去濮阳市飞龙车站和四个男子见面,后谷某某和他们商量一起诈骗。次日凌晨,其和谷某某驾车接上这四个男子后来到安阳长途车站,谷某某等五人下车登上长途汽车,其驾车在安楚路段高速路处等他们。期间,谷某某电话和其联系后其驾车跟随行至该处的长途车,行至白壁路段时谷某某等人陆续从长途车上下来,其知道他们已在车上使用秘鲁币诈骗成功,其即驾车载谷某某等人驶向濮阳,途中谷某某等人还发生争吵。

(三)证人倪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8日,其乘坐安阳至濮阳大巴车行至白壁镇路段时,车上一自称藏民的男子向乘客发放外币,旁边一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女子称该外币升值空间大并和藏民兑换数张,车内另一男子要求藏民给每位乘客发放一张外币,另一自称懂藏语的男子称收到外币后应给藏民回敬400元人民币。其取出400元人民币从银行女子处兑换一张外币,后该女子见其包内钱多,就将其包内4000元抢走并给其11张外币,其去追赶时被车上另一男子推倒在地。后对方一伙人均下车乘坐不远处一辆白色轿车逃离现场。

(四)证人车某某证言证实,其在长途车上以兑换外币为由,被一自称新疆人的男子抢走3800元人民币的过程与证人倪某某所述过程基本一致,并证实对方一伙人中有自称新疆人,有自称在新疆服役的退伍军人,有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女子,有起哄让乘客换钱的男子等共四男一女。其记得一个叫倪某某的女子被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女子抢走4000余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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