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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英平,女,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王海伟,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天才,男,194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田月娇,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英平,女,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王海伟,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天才,男,194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田月娇,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英平、天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英平及其辩护人王海伟、被告人李天才及其辩护人田月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英平以安阳市金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票面金额2591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20461225元;被告人李天才以金丰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票面金额683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5548000元。

二、2010年5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朱英平以内黄县中鼎永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票面金额149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1142600元。

三、2008年9月至2012年5月份,被告人朱英平以郑州明宇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票面金额2521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9757100元。

四、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朱英平以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票面金额172390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357500元。

五、2011年,被告人朱英平以安阳市隆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琪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票面金额840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5026200元。

六、2011年2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以安阳市开发区中宇科技有限公司和安阳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华兴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朱英平吸收存款票面金额736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5695200元;李天才吸收存款票面金额60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477360元。

七、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以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票面金额3196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25765900元。其中,李天才吸收存款票面金额241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956100元。

八、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朱英平以安阳市大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票面金额117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992900元。

九、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以河南智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运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朱英平吸收存款票面金额936.6436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6838019元;李天才吸收存款票面金额531581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403035元。

十、200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以河南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朱英平吸收存款票面金额868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6612738.2元;李天才吸收存款票面金额210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649249元。

、2011年,被告人朱英平以河南宏讯(华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讯公司)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票面金额98万元,未归还即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7622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和另案被告人何某某、王某乙、彭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审计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英平、李天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朱英平辩称,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指控的犯罪数额高,自己也是受害者,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海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朱英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指控的吸收数额、利息、返点、退还本金都是按照被害人报案数额认定,认定数额过高,朱英平和很多报案人不认识,因此,指控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准确,不真实,不应采信;朱英平检举揭发郭人峰等八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万元,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朱英平在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不是公司的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系从犯;案发后,朱英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放弃兑付其名下的全部集资款,属于主动退脏;朱英平系初犯,年迈多病,加上当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客观存在的社会因素影响,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对朱英平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天才辩称,对指控其犯罪有异议。认为其帮助朱英平吸收存款,没有宣传,没有到公司存款,没有获利,不应该按照犯罪处理。

辩护人田月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天才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未获取好处费,通过李天才存款的人都是亲属、同事、朋友,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朱英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李天才仅仅是在朱英平不在家时帮助其代收集资款,李天才对集资款用途和朱英平获利情况均不知情,李天才没有从中获取好处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朱英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犯。另外,李天才在单位工作表现突出,曾经见义勇为,救助过落水儿童。综上,请求法庭对李天才作出无罪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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