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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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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保珠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保珠,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保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保珠,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保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保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1时35分许,被告人齐保珠在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广厦新苑A区7号楼10楼,盗窃贾某某的“喜德胜”牌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喜德胜牌自行车价值为1287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齐保珠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齐保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1时35分许,被告人齐保珠在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广厦新苑A区7号楼10楼,盗窃贾某某的未上锁的白色“喜德胜”牌自行车一辆。被告人齐保珠在小区被广厦新苑A区的巡逻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喜德胜牌自行车价值为12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保珠供述其从一小区十楼盗窃一辆未上锁的白色变速自行车后被小区保安抓住的事实与失主贾某某关于其发现楼道里的未上锁的白色喜得胜牌跑车被盗的事实相一致,与证人梅某某(物业人员)证实其在广厦新苑监控室发现有一男青年可疑并告知巡逻人员注意此男青年,后从巡逻人员处得知此青年是小偷的事实,证人岳某某(巡逻队员)证实其按照总控室通知拦截一推着自行车的男青年,抓获该请年后发现该男青年从7号楼10层盗窃一辆白色喜得胜自行车的事实相吻合。另有被告人齐保珠指认被盗车辆照片、被盗自行车鉴定价格为1287元鉴定意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保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保珠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齐保珠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保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王瑞霞

审 判 员  付丽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萍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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