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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军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军,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2013年5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盗窃于198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军,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2013年5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盗窃于198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0年7月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5月13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军失火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代理检察员马红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军及其辩护人周现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并申请恢复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保军在新郑市龙湖镇袁堡村安置房进行防水作业时,过失引发彩板房着火。该火灾烧毁安置彩板房48间,共约1318平方米,造成29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彩板房价值266697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保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李保军具有前科劣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保军辩称,起火的原因不是其造成的,案发五天前其把所承包的工程都做过防水,当天其是在给每排房子两头的屋山做防水,出火点离他做防水的地点大概有一二十米远。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因李保军过失引起火灾,应宣告李保军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保军在新郑市龙湖镇袁堡村安置房进行防水作业时,过失引发彩板房着火。该火灾烧毁安置彩板房48间,共约1318平方米,造成29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彩板房价值266697元。

另查,1993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李保军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于1993年5月13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并于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保军供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他当时先在南边第一排西边那栋的西房山处做防水,后对这一栋的东房山做防水,在做东房山的时候,延伸着拐到房后,向西做了有四五米长,做完后他去上厕所了,回来他和一个男子说话聊天、吸烟,有个妇女喊他说其家中漏雨,他跟着到第二排(从南数)东边那栋的房后看看,又回到中间的南北过道处,那个妇女喊道,保军着火了,他见南边第一排西边那栋的房后,离中间过道有一二十米的地方着火了,火从一个窗户处起的,他跑过去用手捧着土扔上去,土砸到彩板上,彩板铁皮被砸开了,火“呼”的一下就向上烧去了。着火时他的做防水的工具烤枪、液化气罐在南边第一排,东西两栋彩板房中间的过道处放着,他去救火,没见到着火处附近有人。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孟庄路口的路边听说袁堡村安置房着火了,他到家时,火已扑灭,为防止火势蔓延,钩机从他家房子处将板房钩断,他家的东西全被毁了,他家位于安置房南北过道西边,南边第一排,从西往东第五家及从东往西第一家,并陈述了其家中损毁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证人李秀群证言、被害人荆交妮、李拴林、李丙强、李长牛、李长林、李德才、李卫亮、李宪洲陈述与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相互印证。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他在袁堡村家里听到外边喊,着火了,他出去见到村第一排的安置房着火了,他家的粮食在李齐栓家放着,被烧毁,李齐栓家在南北通道东边,从南往北第二排,从东向西第四家。并陈述了损毁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被害人陈俊范、卢银穗陈述与被害人朱某某陈述基本一致。

4、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她和李瑞凤在家聊天,听见外边很热闹,出去见着火了,就赶紧回家搬出两床被褥和几件衣服,其他东西还没来得及搬出,火就蔓延到她家,她家位于南北过道东侧第二排从东向西第三四间,并陈述了损毁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

5、被害人李某陈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他接朋友电话称他们村失火了,他到家时他家房子已被烧毁,他家位于从南数第二排,过道西边第五、六间,失火当天,村里停电了,失火前他家中无人,并陈述了损毁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

6、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3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他的房子有个过道需要做防水,他正好在他家房后边碰见李保军,李保军提着工具过来,他拦着让把过道的防水做做,他们点着烟还没吸完,就听见李保军喊起火了,他们跑过去救火,他家位于南北通道东边第二排第一家,起火的位置在他家南边那一排,离中间过道有三四间的房子,他回家将户口薄、存折拿出,其他东西都被烧毁,并陈述了损毁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

7、被害人孙某某陈述,她听到喊救火,赶紧出来看,她跑到家时,她家还没有着火,她见南排过道西边第三间李某丙家先着了,火势从李某丙家向她家和李书英家蔓延,她不敢进家,家中财物被烧毁,并陈述了损毁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并陈述,最南排从李某丙家往东到过道那三间房子都没有做防水,李保军来就是把剩下的几间房子防水做完。

8、证人李某乙证实,他和李保军是父子关系,2013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南边往北查第三排与第四排中间做防水,他父亲带着一瓶液化气、一只烤枪、防水材料,独自去了路西边,南边查第一排与第二排中间做防水,他老婆在最南边那一排西北方向临时搭的一个厕所上面割防水材料,他工作了大概一个小时,听见有人喊着火了,他一看是他父亲干活的地方起火了,他直接跑到着火的那排彩板房最西头,看到是南边第一排房子着火了,火已经很大了,他问妻子他父亲在哪里,他妻子说去着火那边了,他父亲从着火那里出来,称自己去掂煤气罐了,他当时没见他父亲手里拿煤气罐,他们准备走时,被村民拦着。并与证人魏小丹证言相互印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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