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判决:撤销(2008)新刑初字第110号判决书中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陈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姚益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部分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没收部分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慕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冬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邵瑞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闫晓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郝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侯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