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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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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裴忠武等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某某,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宁县。2008年10月任洛宁县上戈镇杜河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因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某某,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宁县。2008年10月任洛宁县上戈镇杜河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齐勇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洛宁县。2008年10月任洛宁县上戈镇杜河村村支部副书记。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会利、曲佳,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洛宁县。2008年任洛宁县上戈镇杜河村村委委员兼村会计。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裴某某、彭某某、秦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王万臣

审判员  王小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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