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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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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海涛、李红亮犯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刑二终字第204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海涛,绰号杨蛋,男,汉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刑二终字第204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海涛,绰号杨蛋,男,汉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红亮,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1995年9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涛李红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洛开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海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1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海涛伙同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杨某丙、杨某丁(均已判刑)等人窜至宜阳县宜东大街一号楼建筑工地,将工地的钢管扣件约2600个用水泥袋装车盗走,销赃后分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72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犯杨某甲的供述:2012年一天一点多,我、“小吴”、“杨蛋”和杨某丁、位某某、杨某丙、杨某乙几人到高新区辛店镇洛宜路南一个在建小区工地,我们把扣件揣到衣服带到外面准备好的水泥袋子里面,偷了一千七百多个扣件,卖了五千多元。

(2)同案犯杨某乙的供述:今年三、四月份一天夜里,我和杨某甲、杨某丁、位某某、杨蛋还有谁我记不清了,我们去了一个建筑工地偷了两千多个扣件,当时开杨某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我们进工地后用准备好的水泥袋将扣件背到车上。

(3)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2011年天热时,杨某甲召集我、杨某丁、位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蛋等人在宜阳县一个工地,用水泥袋子装了40多袋扣件,卖给浅井头村收购站。

(4)同案犯杨某丙的供述:2011年天热,杨某甲、我、小吴、杨某丁、位某某、杨某乙、杨蛋等人在宜阳县一个工地偷的钢管扣件,装有40多袋。

(5)同案犯杨某丁的供述:有天凌晨我、位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共七人到一工地偷了30袋左右的铁卡子。

(6)报案材料及孙某某陈述:2011年10月15日,我们宜阳牌窑村东大街一号楼工地项目部扣件被盗走大概有2600个,按照现在市价价值一万多元。围墙被拆了一个洞,外面有很多脚印,作案的不止一人。

(7)鉴定意见,证实被盗扣件价值共计10725元。

2、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海涛伙同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杨某丙等人窜至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东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杨某甲指挥杨某丙用螺丝刀撬开厂房仓库窗户,杨某丙翻窗进入仓库将酒及铜屑递至窗口,吴某某在窗口上接应并转移给窗下等候的其他人,将所盗酒、铜屑等物品装车后驾车逃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256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2012年天热时,杨某甲指挥,杨蛋开车,我、杨某丙、杨某乙、黎某甲、索某某、黎某乙八人到红山乡下沟的一个厂前,我们下车,杨蛋把车开到一边,杨某甲指挥杨某丙用螺丝刀撬开厂房窗户,杨某丙先进到厂内,发现厂房内有成箱的杜康酒,杨某丙在厂里面往外搬,我站在窗子上接着,其他人在外接着就往外搬,总共搬了二十箱左右,最后还拿走半口袋铜屑,大约有一百斤左右。

(2)同案犯杨某丙的供述:2011年10月,杨某甲指挥,杨蛋开车,我、小吴、杨某乙、黎某甲、索某某、黎某乙到红山乡一个厂,杨某甲指挥我用螺丝刀撬开厂房窗户,我先进到厂内,发现有成箱的杜康酒、红花郎酒,我就在厂里面往外搬,小吴站在窗子上接着,其他人在外接着往外搬,有二十箱左右,还拿走半袋铜屑,约一百斤左右。

(3)张某某的陈述:2011年10月20日,我们河南东力重工机械公司仓库的铜质废料及酒被盗,其中红铜2500千克、每1000千克价值7万元,黄铜1500千克、每1000千克价值6万元,杜康酒35箱、每箱约600元,红花郎酒10箱、每箱约2500元,五粮液1箱、每瓶约800元。仓库窗户防盗网铁栏被剪去3根,铁栏被弯曲。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酒及铜边角料价值共计72560元。

3、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海涛伙同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等人窜至新安县爱科麦钨钼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后墙处,杨某甲撬开仓库窗户翻窗进入,将成箱的钨粉从窗户搬出,其余人在外接应,共盗得465公斤钨粉后驾车逃离,后销赃卖给李某甲(另案处理)。后李某甲开车携带上述钨粉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钨粉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414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2011年冬天,杨某甲指挥路线,杨蛋开车,我和黎某甲、杨某乙、李红亮坐在车上,到新安县一个厂围墙外面,杨某甲和一个人翻窗进去,我们其他人在外面等着。后来就有成桶的东西顺着窗户扔了出来,上面写着钨粉。

(2)报案材料及何某某的陈述:2011年11月24日,我们洛阳爱科麦钨钼制品公司丢失钨粉约10桶,约400多公斤不到500公斤。

(3)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钨粉价值164145元。

4、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杨海涛伙同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杨某丙等人窜至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东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将铜材从厂房搬至后院,吴某某站在墙上接应,共盗得铜材约1000公斤装车后驾车逃离。被盗物品折算价值71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2012年天热偷酒后的几天,还是我们八人,杨蛋开杨某甲的面包车,在红山乡下沟上次偷酒厂,车由杨蛋开到附近一个村子,我们七人从厂后院翻墙进到院内,又从窗子进入厂房,堆放有铜管和铜板的下脚料,我们用袋子将铜板下脚料装起来,装了二十多个袋子。铜管有十几根,我们把铜管和铜板下脚料搬到厂后院墙边,我们在下面往上递,索某某在墙上提,杨蛋在墙外接着,从进厂到走共用了近三个小时,随后我们把铜料拉到浅井头那里卖了,共有一千三百斤左右,卖了近四万元。

(2)同案犯杨某丙的供述:2012年2月一天夜里,还是我们八人,往红山乡上次偷酒那个厂附近,我们从厂后院翻墙进入,厂房里堆着铜管和铜板的下脚料,我们用袋子装起来有二十多袋。我们在墙下递,索某某在墙上提,杨蛋在墙外接着,大约三个小时。随后我们把铜料拉到杨某甲联系的姓李的人的车上,到他收购站卖了,一千三百斤左右,卖了近四万元。

(3)张某某的陈述及被盗物品清单:2012年2月22日,我们河南东力重工机械公司丢失58根铜管被盗,将近4吨,价值约20万元。后墙被扒了一个豁子,有脚印。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铜管价值为每公斤71.5元,折算价值71500元。

5、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杨海涛伙同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杨某丙、索某某等人窜至新安县亿鑫环保科技公司,盗得4个氧气瓶及1盘电缆线后逃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43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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