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二终字第102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害人)杨某某,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洛阳市西工区。 诉讼代理人陈威威,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暂住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因宜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某无罪,其于2014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少军,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一案,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宜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某某无罪。宣判后,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宜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予洛 审判员 王万臣 审判员 符华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