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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石锋诈骗罪、来志贤、张和朝、张兆阳、赵利粉、张翠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石锋,男,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石锋,男,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志贤,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高新开发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来蓓蕾,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和朝,男,汉族,1950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灵敏、王亚文(实习),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兆阳,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会利、曲佳(实习),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利粉,女,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高新开发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翠平,女,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高新开发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石锋犯诈骗罪,被告人来志贤、张和朝、张兆阳、赵利粉、张翠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石锋,被告人来志贤及其辩护人来蓓蕾,被告人张和朝及其辩护人杨灵敏、王亚文,被告人张兆阳及其辩护人王会利、曲佳,被告人赵利粉、张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杨石锋到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延秋村户某某的租赁站以租赁为由,骗取建筑用钢模板60块,卖给常某某的收购站,得赃款2030元。经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钢模板价值4260元。案发后,涉案钢模板已追回并退还。

2011年7月8日,被告人杨石锋到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大槐树村杨某某的租赁站以租赁为由,骗取建筑用钢模板92块、小夹板(卡子)77个。后杨石锋租用被告人来志贤的小货车在来志贤的介绍下将被骗取的物品拉至被告人张和朝、张兆阳的建筑用品租赁站,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杨石锋付给来志贤约四百元。经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钢模板、小夹板价值共计5422元。案发后,张和朝、张兆阳对杨某某予以赔付,杨某某对张和朝、张兆阳、来志贤予以谅解。

2013年9月1日,被告人杨石锋在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后营村与李某某吃饭时,将李某某的大阳二轮摩托车骗走。后在被告人张翠平的介绍下卖给被告人赵利粉,得赃款600元。经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二轮摩托车价值5500元。案发后,涉案二轮摩托车已追回并退还。2014年11月5日,赵利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杨石锋到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延秋村李某某家,将其新蕾二轮电动车骗走,卖给收废品的宋永贞,得赃款160元。经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二轮电动车价值900元。案发后,涉案二轮电动车已追回并退还。

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杨石锋到洛阳高新区辛店镇龙池沟村何某某家,将其飞鸽雄狮电动三轮车骗走,后卖掉。经洛阳是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2400元。

被告人杨石锋、来志贤、张和朝、张兆阳、赵利粉、张翠平认罪,对指控其分别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

被告人来志贤的辩护人对指控来志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提出来志贤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能够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和朝的辩护人对指控张和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提出张和朝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诚恳悔罪,能够退赔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兆阳的辩护人对指控张兆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提出张兆阳系初犯,并属于从犯,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诚恳悔罪,能够退赔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杨石锋、来志贤、张和朝、张兆阳、赵利粉、张翠平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证明、收条、谅解书、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石锋诈骗他人财物,犯罪数额184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来志贤、张和朝、张兆阳、赵利粉、张翠平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或介绍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石锋犯诈骗罪,被告人来志贤、张和朝、张兆阳、赵利粉、张翠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利粉具有自首情节,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和朝、张兆阳能够退赔损失,取得谅解,被告人来志贤亦能够取得谅解,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改表现,且本案部分涉案物品已追回,对此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石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来志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和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兆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赵利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翠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席 蕾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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