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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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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应言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应言,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2011年11月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应言,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2011年11月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应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应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18时20分,被告人李应言驾驶豫C97J98号小型轿车沿洛龙区洛河南堤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园西大道东288.5米处时,遇焦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刘北方同方向在前行驶,由于李应言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轿车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后尾部相撞,造成焦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回家后死亡、刘北方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应言弃车离开现场,于同年7月29日9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应言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北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方与被告人李应言亲属已达成和解,并对李应言予以谅解。

被告人李应言认罪,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证明、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焦某某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被告人李应言的供述、驾驶证、行驶证、证人证言、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李应言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应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应言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应言自愿认罪,具有悔改表现,且能够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应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席 蕾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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