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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红伟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4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红伟,又名高鹏飞,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4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红伟,又名高鹏飞,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建勋,河南英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红伟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高红伟于2014年1月17日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景剑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红伟及其辩护人郭建勋到庭参加诉讼。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并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3月份,被告人高红伟担任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大区经理期间,在申请增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同仁路53号“好想你上同仁路直营店”的过程中,虚构需要向马某某支付100000元房屋转让费事实,将该100000元转让费作为备用金的一部分向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开直营店的费用,获批后其将该款占为己有。

二、2010年5月份,被告人高红伟在申请增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8号5栋“好想你巴国城”直营店的过程中,虚构需要支付89000元房屋转让费事实,将该89000元作为备用金的一部分向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开直营店的费用,获批后其将该款占为己有。

三、2010年7月份,被告人高红伟在申请增开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89号“好想你龙湖三千里直营店”的过程中,虚构与李某签订租房转让协议并支付98000元转让费的事实,后其将该98000元作为备用金的一部分向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开直营店的费用,同年8月2日,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将98000元汇款至高红伟账户,后高红伟将该款占为己有。

四、2011年4月份,被告人高红伟在申请增开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翡翠城2期16栋5号“好想你翡翠城直营店”的过程中,伪造出租人杨某转让费48000元、押金10000元的收条,将该两笔资金从公司骗取后非法占为己有。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红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高红伟辩称,重庆好想你枣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2008年3月,他与石某某口头协商他为云、贵、川、渝的特许经销商,他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是上下级或者雇佣关系;备用金是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给重庆好想你枣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购销返利;审计报告显示其不同于其他公司内部的审计;申请表是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虚构的,且其没有按照申请表内容给他钱,他没有侵占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钱,他无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高红伟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1、高红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重庆好想你枣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者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高红伟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劳务关系,不是其员工;2、租赁兰某、吴清梅等人房屋合同的主体是重庆好想你枣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是高红伟本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明高红伟个人非法占有涉案资产;3、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备用金是其应返还给重庆好想你枣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利益;4、涉案四个门店应通过民事诉讼确定所有权归属。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被告人高红伟在申请增开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89号“好想你龙湖三千里直营店”的过程中,虚构与李某签订租房转让协议并支付9.8万元转让费的事实,后其将该9.8万元作为备用金的一部分向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开直营店的费用,同年8月2日,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将9.8万元汇款至高红伟账户,后高红伟将该款占为己有。

另查,高红伟2012年8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社区警务大队二中队抓获,2012年8月6日至同年8月7日被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实,他受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委托,控告高红伟侵占公司财产,2012年4月份,公司审计部对高红伟任重庆分公司期间,所负责的成都、昆明、重庆账目进行了审计,发现高红伟任重庆分公司经理期间,出现了严重的亏损,派人经核查发现涉案问题。

(2)证人兰某证实,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89号的商铺房子是她以女儿唐某某的名字购买的,房子2009年5月份交工后一直闲着,2010年7月18日,她将房子租赁给高鹏飞,签订合同是高鹏飞的老婆霍某某,具体都按合同约定,高鹏飞说是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片区经理,负责成都的销售工作,她将房子租赁给高鹏飞之前,是新的毛坯房,没有将房子租赁给过任何人,她不认识李某这个人,也没有收高红伟9.8万元房屋转让费,2011年6月26日,好想你公司派刘某担任成都片区经理,还延续高鹏飞和霍某某与她签订的租赁合同,高红伟签字确认。

(3)证人刘某证实,2011年6月17日,他受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到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任经理,在他之前成都分公司经理是高红伟,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派人对高红伟任成都分公司经理期间的账目进行了审计,大概6月25日审计结束后,在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人员的监督下,高红伟和他分别作为上一任和下一任经理进行了手续的交接,他和高红伟就成都江汉路、上同仁路、文武路、建和路、翡翠城五个好想你直营店的库存、固定资产、仓库库存等进行盘点和交接,又对高红伟任职期间的账目进行了交接,他和高红伟不存在买卖关系,审计人员、高红伟和他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了字。2013年5月,他离任时将所有好想你直营店的资产及车辆移交给其下一任经理吴某某,在公司审计部主持下进行了交接。

(4)证人吕某某证实,2007年5、6月份,他开始到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3、4月份至2008年7月,他担任该公司西南大区副经理,西南大区的经理是高红伟,都是董事长石某某任命的,当时他和高红伟及负责江西销售的崔某某、安徽销售的吴某某等人是同一批被公司派到省外开拓市场的销售人员,开过会后,由高红伟在公司财务部预支一些差旅费,二人到重庆考察了大概一个多月,在天星桥附近找到合适的店面,二人按照开店所需空转费、房租、装修费、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向公司申请了20多万的备用金,把店面开起来后,为开拓市场及发展业务的需要,他和高红伟以所开设店面的地址,注册了重庆好想你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时,高红伟将其中3万元取出,他们一起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股东是他和高红伟,高红伟是法定代表人,期间他和高红伟及所雇人员的工资是从直营店的营业款项拿出一部分钱发放,向公司报备,经营亏损了,公司增加备用金,他和高红伟不是雇佣关系,都是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08年7月份,他因工作需要,被公司调回,一个多月后,被派往江苏担任江苏区副经理,2010年3月份至2011年2月,他担任公司成都销售经理期间,开设了两个好想你直营店(江汉路直营店、文武路直营店),在2011年2月份,他离任到江苏担任区域经理时,公司进行了离任审计,在审计部人员监督下,他将该两个直营店经营权和资产移交给高红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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