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军义、李瑞涛、王柳记、沈营、高阁、吴园、陈哲、薛斌、毛东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6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军义(绰号老军),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博罪,于20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6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军义(绰号老军),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博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同年6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瑞涛(别名二犊,绰号狗二),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4月8日被行政拘留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同年6月1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薛斌,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曾因吸毒于2007年9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7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追诉漏罪从河南省新乡监狱解回新郑市看守所。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柳记,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同年6月2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营,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阁(小名高二孩或二孩),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园,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同年5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同年6月2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哲,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外号胖孩),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同年7月2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4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2014年6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储存枪支罪,同年7月2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毛东辉(绰号毛二),男,1984年0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7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玉鸿,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卫国,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义、李瑞涛、薛斌、王柳记、沈营、高阁、吴园、陈哲、刘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军义、王柳记、沈营、吴园、陈某犯开设赌场罪,陈军义、刘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蔡某某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陈军义、李瑞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陈军义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军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陈军义、李瑞涛、高阁、吴园、毛东辉犯抢劫罪,陈军义、王柳记、沈营、高阁、陈哲、刘某、薛斌犯敲诈勒索罪,陈军义、李瑞涛、王柳记、沈营、高阁、吴园、陈哲、刘某、薛斌、毛东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军义及其辩护人孟凯、被告人薛斌及其辩护人刘瑞、被告人王柳记及其辩护人杜留杰、被告人沈营及其辩护人苏孟韩、被告人高阁及其辩护人王连栓、被告人吴园及其辩护人李胜利、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张飞、被告人毛东辉及其辩护人吴玉鸿、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赵卫国、被告人李瑞涛、陈哲、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陈军义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组织笼络一批刑满释放及吸毒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军义为首,李瑞涛、薛斌、王柳记、高明奎(另案处理)为骨干,高阁、沈营、陈哲、李超(另案处理)、吴园、刘某、蔡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发展初期,组织领导者陈军义,利用其恶名,通过高息放贷、支持他人开办赌场抽头、收取赌场保护费、敲诈、抢劫赌场等手段,逐渐形成了在新郑的强势地位。期间,该组织又通过购买枪支弹药,组织数百人到航空港区站队滋事等手段,将势力范围扩展至郑州航空港区。之后,该组织进一步发展,为攫取暴利,大肆从事收取赌场保护费、开办赌博游戏厅、入股百家乐赌场、暴力护赌、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从而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该组织领导者陈军义利用毒品笼络控制组织成员,形成了严格的组织纪律,如骨干成员必须听从安排,随叫随到,否则惩戒;骨干成员不能在赌场内参赌;团伙成员不能在其收保护费的赌场内滋事;团伙成员不经允许,不能冒用大哥名义对外贩毒;团伙成员吸毒后不能滋事,否则禁止组织成员给其毒品吸食;组织成员出事,不能供述其他成员及大哥。另外,为笼络手下,组织领导者陈军义在团伙成员出事后,积极出资为其跑事;购买大量毒品供团伙成员吸食;购买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供团伙使用;为骨干成员租房、开宾馆、配车、提供食宿、发放工资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