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侯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6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由新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6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代理检察员吴小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初,在新郑市龙湖镇侯庄被告人侯某某家中,侯某某以可以请神仙为马某某的儿子马某某治病为由,先后分三次骗取马某某现金共计18199元。

另查,1、被告人侯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马某某18199元,侯某某并获得谅解。

2、被告人侯某某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表,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侯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侯某某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主动退赃,并获得谅解,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侯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唐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