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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帅,男,身份信息不详,聋哑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7日被该局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帅,男,身份信息不详,聋哑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7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1月8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1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岳世斌,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帅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帅及其指定辩护人岳世斌、翻译申伟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周帅乘坐60路公交车由东向西行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文庙附近时,趁同车被害人张X圆、安X伟、王X娜不备之机,从张X圆身上的挎包内盗走粉红色女式长款钱包一个,内有暂住证领取凭证一张、银行卡(中国银行和邮政银行)两张,现金人民币349元、印尼盾20000卢比(汇率为0.0005)、港币10元(汇率为0.802);从安X伟放在其母亲处的挎包内盗走小米2S手机一部(2014年11月28日以1299元的价格购买);从王X娜身上挎包内盗走黑色方形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9元,周帅随即被安X伟发现,后被接警赶到的民警抓获,赃物、赃款(王X娜钱包内的209元现金除外)均已追回并发还。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周帅供述;被害人张X圆、安X伟、王X娜陈述;到案经过;收据;赃物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商城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工作记录;身份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帅辩称,其仅盗窃了粉红色钱包,没有盗窃手机和黑色钱包。粉红色钱包里的财物情况属实。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天生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仅盗窃了粉红色钱包,并于事后退赃,被告人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盗窃手机和黑色钱包的犯罪行为;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周帅乘坐60路公交车由东向西行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文庙附近时,趁同车被害人张X圆、安X伟、王X娜不备之机,从张X圆身上的挎包内盗走粉红色女式长款钱包一个,内有暂住证领取凭证一张、银行卡(中国银行和邮政银行)两张,现金人民币349元、印尼盾20000卢比(汇率为0.0005)、港币10元(汇率为0.802);从安X伟放在其母亲处的挎包内盗走小米2S手机一部(2014年11月28日以1299元的价格购买);从王X娜身上挎包内盗走黑色方形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9元,周帅随即被安X伟发现,后被接警赶到的民警抓获,赃物、赃款(除王X娜钱包内的209元现金外)均已追回并发还。

以上事实,有经本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周帅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20日,其在60路公交车上因一女子怀疑其盗窃手机而被接警赶到的民警抓获的事实以及其不清楚在其身上搜出的粉红色钱包是怎么回事;

2、被害人安X伟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20日18时40分许,安X伟与母亲乘坐60路公交车行至郑州市文庙门口时,发现一年轻男子鬼鬼祟祟贴近其母亲,其母亲发现后离开该男子,该男子则又靠近一穿玫红色上衣女子身旁;当公交车行至郑汴路东明路站时,该男子往下车的人群里挤,但并未下车,车启动后,其母亲发现所背挎包被人拉开,安X伟放在该挎包内的手机被盗;因该男子被车上乘客察觉,就悄悄将一个钱包放回那名穿玫红色上衣女子的包内,安X伟就上前将该男子抓住,该男子把安X伟的手机塞回安伟伟的口袋。在其他乘客的协助下,又从该男子身上搜出一个粉色长款钱包。一女乘客电话通知其已经下车的朋友返回,经确认该钱包系该女乘客的朋友丢失的钱包;

3、被害人张X圆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20日18时40分许,张X圆乘坐60路公交车行至文庙东门口站下车,后与其一同乘车的同事打电话说在公交车上抓到一个小偷,从小偷身上搜出一个粉红色钱包无人认领,问张X圆的钱包是否丢失,张X圆才发现其挎包拉链被拉开,挎包内的钱包丢失,后其回到公交车停靠处认领钱包以及钱包内放有暂住证、银行卡、现金的情况;

4、被害人王X娜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20日18时40分许,王X娜乘坐60路公交车行至东大街文庙站时,一年轻男子一直在其身边挤蹭,因车内人多,其并未在意。后其听到车上一女子说手机被盗就怀疑是该男子所为,此时男子则将王X娜的黑色女式亮皮钱包塞回王丽娜的挎包,该女子上来抓住男子问其要手机,男子悄悄将一白色手机塞到该女子口袋里。当王X娜查看钱包时,发现钱包内的209元现金已丢失。从该男子身上还搜出一粉红色女式钱包无人认领,车上一女乘客电话通知其已经下车的朋友返回,经确认该钱包系该女乘客的朋友丢失的钱包;

5、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20日19时20分许,民警接警赶到东大街文庙门口60路公交车上将被告人抓获,并当场扣押粉色女式钱包一个和白色小米手机一部,经调查,该男子系聋哑人,自称名叫周帅;

6、收据,证明安X伟被盗小米2S手机系2014年11月28日以1299元的价格购买;

7、商城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自称周帅,19岁,对其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户籍地址等不予说明,对其指纹和DNA进行比对,未能比对出该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

8、赃物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身份情况说明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未盗窃黑色钱包和手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安X伟和王X娜的陈述均显示,被告人在公交车内盗窃手机和黑色钱包并在被发现后将所盗手机和黑色钱包分别返还二被害人,二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手机和黑色钱包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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