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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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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毛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10号 罪犯张毛,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罗店乡别桥村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驻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10号

罪犯张毛,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罗店乡别桥村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驻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毛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06年6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刑6个月,刑期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毛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9日晚,该犯因怀疑王某与其妻有两性关系而让其妻将王某喊至自己家中,后二人发生厮打,厮打中,该犯用刀刺中王某大腿,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张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毛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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