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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光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51号 罪犯李洪光,别名光光,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以(2010)淮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51号

罪犯李洪光,别名光光,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以(2010)淮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洪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二○一○年八月四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三日止。宣判后,201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4)信刑执字第14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李洪光不予假释。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洪光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及6月23日,该犯在淮滨县第二高中、明德小学将刘某、祝某骗上自己的摩托车,后分别将其二人强奸。

罪犯李洪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洪光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洪光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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