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37号 罪犯吴亚阳(又名吴波、小波),男,1992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6月21日以(2010)驻刑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亚阳犯强迫卖淫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2000元。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9月28日以(2010)驻刑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吴亚阳的定罪和量刑。刑期自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2010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06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亚阳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08月20日晚,该犯伙同他人采取哄骗手段将苏某用酒灌醉后轮奸并拍成照片以此挟持到外地卖淫。系主犯 罪犯吴亚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3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亚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亚阳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