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15号 罪犯孙峰,别名孙少锋,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许昌县长村张乡屯南村人。2007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许县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峰犯强迫卖淫、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3000元。刑期自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5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9个月,2013年1月22日对其减刑1年1个月,刑期自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峰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9月间,该犯伙同他人以要账为名,将朱某、崔某骗至许昌县灵井镇、许昌县孙某开的心怡美发店,对二人进行殴打、威胁,抢走崔某现金100元,逼二人卖淫挣钱。 罪犯孙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5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峰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