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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友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19号 罪犯张明友,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十里河村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商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19号

罪犯张明友,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十里河村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商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3万元。刑期自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1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对其减刑1年,刑期自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明友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份、8月份和2007年5月份,该犯先后窜至商城县伏山乡鲍冲村、杨桥村和余子店村,盗走商城县移动公司的直放站主机三台,总价值人民币106000元。

罪犯张明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7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明友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明友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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