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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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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中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03号 罪犯张二中,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汝南县金铺乡宋寨村人。2008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03号

罪犯张二中,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汝南县金铺乡宋寨村人。2008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汝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二中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万元。刑期自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4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张二中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毛某为贩卖毒品,让该犯为其联系购买毒品。2009年11月20日,毛某经该犯介绍,毛某从张某手中购买海洛因21.3克和底料101.21克。次日上午,毛某到汝南县城贩卖被公安民警查获。当日毛某带领民警将该犯抓获,该犯带领民警将张某抓获,收缴毒品海洛因一包重9.69克。

罪犯张二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8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二中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二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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