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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小毫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86号 罪犯师小毫,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安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以(2008)涧少刑公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86号

罪犯师小毫,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安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以(2008)涧少刑公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师小毫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宣判后,2008年7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刑九个月,2013年6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师小毫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洛阳,新安等地抢劫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师小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师小毫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师小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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