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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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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5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2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转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5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2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转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1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鲁RB756R号轿车沿商曹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北侧时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豫AKD408号小型轿车相撞,肇事后,董某某驾车逃逸至李庄乡潘口村处又与被害人荣某某驾驶的豫NE9151号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董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6.66mg/100ml。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荣某某陈述,鉴定意见,身份证明、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行驶证、驾驶证、赔偿款收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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