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建元,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7月31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警方抓获,同年7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押解回商丘市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建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日夜,被告人郭建元向商丘市梁园区的张某某(已判刑)出售价值人民币51万元的假冒中华等品牌卷烟,让陈某某(已判刑)驾驶五菱面包车自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渡镇出发,将价值人民币51万元的假冒中华等品牌香烟运输至商丘市,在高速出口被公安干警查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郭建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建元辩称,我交给陈某某运输的假烟只有11箱中华烟是我的,价值31万元,其他的烟是别人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夜,被告人郭建元向商丘市梁园区的张某某(已判刑)出售价值人民币51万元的假冒中华等品牌卷烟,让陈某某(已判刑)驾驶五菱面包车自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渡镇出发,将价值人民币51万元的假冒中华等品牌香烟运输至商丘市,在高速出口被公安干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郭建元供述。我在2012年8月的时候在河南漯河北舞渡干假烟,我生产的假烟在给商丘的小张(张某某)送货的时候,在商丘被查获了,当时送货的人(陈某某)和小张都被抓了,我知道后就从河南跑回福建老家了。我第一次给小张送了4箱5元的红旗渠,就是50条一箱的,第二次就是被查获的这一次,送了11箱中华,5箱软的,6箱硬的。我们每次交易都是小张把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我再给他发货。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证言。我一共给小郭(郭建元)拉过两次烟,第一次是两件假烟,啥烟不知道。这一次是2012年11月1日晚上10点多钟从北舞渡镇出发的,假烟是出发前小郭去装的车,在哪装的我也不知道,啥烟我也不知道,共装了15箱,刚下高速就被查获了。 2、证人张某某证言。我通过网上与福建的郭建元联系的,购买了价值人民币51万元的假烟准备向外出售。2012年11月2日凌晨,陈某某驾驶自己的五菱面包车将烟运至商丘预交给我,在高速出口被公安人员查获了。 三、鉴别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查获的中华烟和苏烟系假冒伪劣产品。商丘市梁园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值清单一份,证明被告人郭建元生产、销售的假烟市场价格。 四、书证。1、户籍证明;2、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郭建元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7月31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两份;4、寄押证明一份;5、抓获经过;6、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第一综合执法大队情况说明两份;7、被告人郭建元银行往来账目;8、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已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元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建元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7月31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这次又重新犯罪,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建元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可,本院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郭建元认为自己仅生产、销售了11箱假中华烟,其它烟是别人的不是自己的辩解意见,经查,陈某某运烟从舞阳县北舞渡镇出发时15箱假烟均是被告人郭建元装的货,与当场查获数量相一致,且被告人辩解意见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建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郭建元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玉欣 审 判 员 周献忠 人民陪审员 袁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