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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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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4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转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4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转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D8121号东风日产牌轿车沿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州路交叉口处时,与沿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豫NZJ889号东风日产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检测,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7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黄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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