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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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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李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城关镇西街村一个叫“点”的人那里买了200元毒品。杨某某从这些毒品中拿出一点用于自己吸食,并于第二天将剩下的毒品又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临颍县王岗镇的刘某某。2、2014年8月20日左右,刘某某和朋友李某某一起到临颍县北街上也净水机专卖店找到杨某某,刘某某给杨某某3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杨某某到临颍县陈庄乡黄连城找一个叫“”的人买了300元毒品交给刘某某。后刘某某抠下来一点毒品给杨某某吸食作为报酬。3、2014年9月22日,刘某某到临颍县北街上也净水机专卖店找到杨某某,问其是否有毒品伟峰,有的话就买100元的,并给杨某某100元。因杨某某手里没有毒品,他让刘某某在店里等候,他去买毒品,后杨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到临颍县一环路,在一个小卖部用刘某某给的100元钱买了两盒帝豪烟,花了20元,并用剩下的80元钱到别处买了毒品。后杨某某携毒品骑着三轮车返回,准备将毒品交给刘某某,当其骑着三轮车走到临颍县北街小学附近时,被侦查人员抓获。经搜查,杨某某身上搜出用卫生纸包着的疑似毒品一包(净重0.13克)。2014年9月25日,经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杨某某身上搜出的该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时某某、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临颍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临颍县公安局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申请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2014)113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从他人手中购买后多次贩卖给刘某某供其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臧跃峰

审 判 员  陈胜然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保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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