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辩护人李佩章,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辩护人李佩章,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刘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佩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经裴某某介绍,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为被害人刘某某儿子刘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跑事放人为由,先收取刘某某3万元现金到郑州跑事花费,并在郑州市秦皇宫商务会所为自己办理3000元消费卡一张,后虚构以跑事自己先行垫资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3000元。此后,李某某再次虚构跑事需要再花费220000元才能放人,于2014年4月25日通过转账方式骗取刘某某220000元。2014年5月10日,刘某甲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随后,刘某某认为刘某甲是因为正常办案被取保候审,李某某并未跑事,向李某某追要自己的253000元。李某某谎称3万元已经为跑事花完,并已将220000元一次性转给了为刘某甲跑事的人。经查实,李某某在收到刘某某220000元款项后,并未将220000元转给受托人,而是将收取刘某某的253000元中的89796元陆续用于购买奢侈品及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70000元,并将自己购买的浪琴手表和金项链共折价4万元偿还给刘某某,双方就此事达成谅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李某某虽然收取了刘某某现金253000元,实属事出有因。虽然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但显属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故应当对其依法减轻处罚。2、案发后,刘某某与李某某及其母亲已达成协议,且已全部履行,被害方已表示谅解。鉴于被害方因此事未造成实际严重经济损失的客观事实的存在,应根据本案的特点对李某某减轻处罚。3、量刑意见。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丁某某、裴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杨某、李某甲、张甲某、滕某某、赵某、赵某某、陈某、曹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刘某某汇款22万元的汇款凭证、通过张某汇款35000元的汇款凭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支付被害人22万元的保证书、临颍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甲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刘某甲缴纳5000元案件保证金的收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证明、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人民路支行入账汇款凭证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和临颍县支行客户交易查询单、被告人李某某消费记录、凭证及票据、浪琴手表及金项链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音频资料、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达成的协议书、被害人刘某某出具的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为人跑事为由,虚构事实,收取被害人刘某某253000元后,将其中的89796元用于自己购买奢侈品及个人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所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臧跃峰

审 判 员  陈胜然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保雷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