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1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3月出生,2003年8月至2010年6月任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卧龙人民法庭庭长,2010年6月至案发前任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森彪,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东汉 审判员 褚松龄 审判员 王飞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雪 关于上诉人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 一案的发还提纲 (内部资料严禁泄密) 一、关于涉案土地是否属于靳岗办事处的国有资产的问题。该涉案土地的来源是抵偿辛酉公司所欠靳岗储金会的借款,靳岗储金会被撤销后,靳岗办事处负责储金会的清算工作,但并非承担储金会的债权债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储金会成立时有国有资产注入,亦或靳岗办事处已承担了储金会的全部债务,认定系国有资产缺乏依据。 二、靳岗办事处在法院将涉案土地裁定抵偿债务后,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我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该地的使用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 三、该涉案土地原为集体土地,1997年原社旗县土地局与辛酉公司签订出让合同,约定出让金逐年交纳,出让年限为50年,但辛酉公司仅交纳了1年土地出让金15万元后,原社旗县土地局为其办理了使用年限为50年、性质为商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按照《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需先征收变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但据2008年1月15日,社旗县国有土地出让委员会形成的有关纪要显示,该涉案土地并未进行征收。另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商业性质用地出让年限为四十年,且土地出让金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全部支付,否则视为违约。因此,社旗土地局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该涉案土地的性质转变是否合法有效?辛酉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无效,一审时依据的土地评估是按照国有土地、商服性质、权限50年进行评估的,那么该评估结论是否有效? 该涉案土地,现在仍然闲置,一审时的土地评估是否考虑到该涉案土地存在征地补偿、拖欠税费等历史遗留问题对该地价值产生的影响。 四、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周某某供述该案的执行裁定其本人与主管院长均未审签,不知道王轶如何制作执行裁定的。而王轶则供述该案是周某某安排王轶进行执行,两人的供述相互矛盾,应当进一步查证,分清责任。 五、据2008年1月15日,社旗县国有土地出让委员会形成的有关纪要显示,要求澳达利公司支付给社旗县财政不少于200万元,作为完善用地手续的费用。需进一步查证,澳达利公司最终是否缴纳了该费用。 以上问题,市检察院在阅卷时也认为事实不清,要求查证,案件发还后,请及时向公诉机关反馈沟通,在重审时认真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