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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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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040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040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至2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连续多次在新野县溧河铺镇吕阁村的自己家中和邻居家中开设赌博场地,纠集李某某、杨某某、吕某甲等20与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法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共从中抽头渔利13000余元。

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告人退缴了涉案赃款1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刘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开设赌博场地,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涉案的赌博工具及违法所得13000元予以追缴,由追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何 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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