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38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辩护人丁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指控: 1.2014年10月22日5时许,被告人丁某在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月轩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段某某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40元。案发后,赃物退还被害人。 2.2014年11月12日5时许,被告人丁某在商丘市梁园区聚点网吧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某价值人民币1000元手机一部。案发后,赃物折价后已退回。 3.2014年11月15日6时许,被告人丁某在商丘市梁园区人来人往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案发后,赃物退还被害人。 4.2014年1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丁某在商丘市梁园区蓝明网吧内盗窃被害人田某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80元。案发后,赃物退还被害人。 上述被盗手机累计价值人民币436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赃物拍照、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认罪态度较好,赃物、赃款已被追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丁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黄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