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2158号
法定代表人韩红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小平、于磊,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贾红亮,男。
原告三门峡天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坤商贸公司)与被告贾红亮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坤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磊,被告贾红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坤商贸公司诉称:2013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贾红亮在原告处从事酒水销售工作,销售款由被告贾红亮负责结清后交给原告。2014年3月被告向原告出具结账移交表,结账移交表显示被告贾红亮将酒水销售到五谷粥坊、老北京酸汤水饺、客香来和海底捞火锅等饭店。后经过原告与上述公司队长核实,酒水销售款已经结清给被告贾红亮。被告贾红亮已经于2013年6月离职,离职时仍欠销售款及利息6197.59元。被告贾红亮在未结清销售款及利息的情况下离职,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销售款。要求被告返还销售款5765.2元及利息432.39元共6197.59元。
被告贾红亮辩称:对于和天坤商贸公司尚有销售款5765.2元未结清不持异议。但因为天坤商贸有我们押金、提成款没有给我们结清,所以造成货款我们也没有和天坤商贸结清。有一张海底捞的跑单了。
经审理查明:贾红亮原是天坤商贸公司员工,其曾向百信酒水超市销售酒水,货款共计5765.2元。诉讼中,天坤商贸公司提交贾红亮欠款明细表和欠条3张,欲证明贾红亮将酒水销售给各单位的情况及各单位给天坤商贸公司打的欠条。庭审中,贾红亮承认在2013年6月离职后尚有5765.2元销售款未向天坤商贸公司结清。天坤商贸公司要求贾红亮归还货款及利息,天坤商贸要求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离职之日起2013年6月1日计算至2014年9月1日,总共16个月 。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销售款5765.2元,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欠款明细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拖欠其押金和提成款未付,被告可另行主张。原告主张返还销售款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红亮偿还原告三门峡天坤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货款5765.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贾红亮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路
人民陪审员 王 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