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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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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

(2015)渑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诈骗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妻子出车祸急需用钱的事实,骗取朋友王某乙的信任,二人一块到渑池县城关镇某某街农村信用社,王某乙取出现金1万元交于王某甲,后王某甲将该款挥霍并找借口拒不还款。2014年8月1日王某甲被王某乙扭送到渑池县公安局。2014年8月4日,王某甲亲属退赔王某乙1万元,取得了王某乙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王某甲事后补打的借条,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王某乙收条,被告人王某甲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王某乙现金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已退赔取得谅解,庭审中亦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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