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妻子出车祸急需用钱的事实,骗取朋友王某乙的信任,二人一块到渑池县城关镇某某街农村信用社,王某乙取出现金1万元交于王某甲,后王某甲将该款挥霍并找借口拒不还款。2014年8月1日王某甲被王某乙扭送到渑池县公安局。2014年8月4日,王某甲亲属退赔王某乙1万元,取得了王某乙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王某甲事后补打的借条,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王某乙收条,被告人王某甲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王某乙现金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已退赔取得谅解,庭审中亦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