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郑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绰号“某某”),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9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5)渑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绰号“某某”),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9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漏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在渑池县城关镇物资局南朱某某门市地下棋牌室打麻将期间,趁人不备之际将姚某某放在麻将桌上的ViVOX3手机装入自己口袋盗走。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83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亲属退还被害人姚某某经济损失218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狄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洪阳派出所破案报告、收条,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领条以及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8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