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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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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楠楠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440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楠楠,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2012年4月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8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440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楠楠,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2012年4月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8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辛鑫恒,男,1991年6月1日出生。2009年1月19日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8月28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2年1月1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2008年10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2008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楠楠、辛鑫恒、陆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楠楠、辛鑫恒、陆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楠楠、辛鑫恒、陆某某相互结伙,多次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陕源路与和平路交叉口东北角爱国者手机连锁店、大张广场南停车场附近的联通手机店、大张广场东侧的超讯发手机店、黄河路邮政局东侧华夏手机连锁店等多个手机店内盗窃手机若干部,后均销赃给被告人王某某。其中,被告人王楠楠参与盗窃9次,价值22551元;被告人辛鑫恒参与盗窃4次,价值10096元;被告人陆某某参与盗窃7次,价值17751元;均系数额较大。被告人王建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22551元。被告人王楠楠、辛鑫恒、陆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楠楠、辛鑫恒是累犯,被告人王楠楠、陆某某有立功表现。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楠楠对起诉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辛鑫恒辩解起诉指控其伙同王楠楠、陆某某在2014年8月14日14时许,在三门峡市黄河路OPPO手机专卖店内盗窃一部黑色OPPO牌8007型手机不属实,并辩解其没有和王楠楠一起卖过盗窃的手机,对指控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陆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其在2014年8月22日16时许收购一部黑色OPPO牌829T型手机予以认可,表示认罪,对指控的其他事实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楠楠、陆某某在三门峡市陕源路与和平路交叉口东北角爱国者手机连锁店,由陆某某假装购买手机吸引店员注意力,王楠楠趁机将柜台里的一部香槟金步步高X3L型手机盗走。后王楠楠将该手机以约1000元的低价卖给他人。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98元。

2、2014年8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楠楠、陆某某在三门峡市大张广场南停车场附近的联通手机店内,由陆某某假装购买手机吸引店员注意力,王楠楠趁机将柜台内的一部白色ViVO牌X3L型手机盗走。后王楠楠将该手机以约1000元的低价卖给他人。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00元。

3、2014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楠楠、陆某某在三门峡市大张广场东侧的超讯发手机店欲给陆某某购买手机时,王楠楠趁店员不备,将该店柜台内的一部白色华为牌p7型手机盗走。后王楠楠、陆某某将该手机以约800元的低价卖给被告人王建涛。王建涛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手机仍然予以收购。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99元。

4、2014年8月1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楠楠、陆某某在三门峡市黄河路邮政局东侧华夏手机连锁店内,由陆某某假装购买手机吸引店员注意力,王楠楠将柜台内一部白色ViVO牌X520L型手机盗走。后王楠楠将该手机以约1000元的低价卖给他人。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498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楠楠、陆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雷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5、2014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楠楠、辛鑫恒、陆某某在三门峡市黄河路OPPO手机专卖店内,由陆某某假装购买手机吸引店员注意力,辛鑫恒在一旁望风,王楠楠趁机将柜台内的一部黑色OPPO牌8007型手机盗走。后王楠楠将该手机以约1000元的低价卖给被告人王建涛。王建涛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手机仍然予以收购。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9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辛鑫恒的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11时许,我到王楠楠租住处找他玩,我和王楠楠、陆某某聊了会儿天后,我们三人商量好要上街找机会偷手机。14时许,我们三个转到黄河路新世纪百货对面的OPPO手机专卖店里,发现店里只有一个女营业员。我们就装着要买手机的样子,陆某某在摆有体验机的桌子跟前缠着那个女营业员给她介绍手机性能。我站在手机柜台旁边望风,王楠楠趁营业员不注意就偷偷地把柜台里的一部新的黑色OPPO手机偷走了。具体型号我说不清楚,直板触摸屏,智能机,是柜台里准备出售的新手机,当时柜台售价好像是2000多元。后来好像是陆某某拿着这部手机去给卖了,卖给收手机的人了,卖给谁了我不清楚,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最后王楠楠给了我200元。

被告人王楠楠供述其偷手机的过程和被告人辛鑫恒的供述一致,另供述其和辛鑫恒一起把这部手机卖给王某某,卖了1000元,其和辛鑫恒各分500元。

被告人陆某某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11点钟的时候,我当时和我的男朋友王楠楠在租住处,辛鑫恒到我们租住处找我们玩,我们三人商量好要去街上偷手机。下午2点左右,我们三人逛到黄河路新世纪百货对面的一个OPPO手机专卖店,店内就有一个服务员,我们三人装作买手机的样子,我假装看手机吸引服务员的注意力,辛鑫恒和王楠楠在店里偷手机,他们怎么偷手机的我不知道,过了一会儿我看见他们离开店里了,我就也跟着出去了。他们偷了一部黑色OPPO手机,什么型号我不知道,直板触摸屏,智能机,那是一部柜台里正在出售的新手机,我不知道他们后来把手机怎么处理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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