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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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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随礼与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582号 原告王随礼,男。 被告王新平(又名王新),男。 原告王随礼与被告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随礼到庭参加了诉讼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582号

原告王随礼,男。

被告新平(又名王新),男。

原告王随礼与被告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随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新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随礼诉称:2013年8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9300元。2014年9月15日,被告归还原告5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8800元借条一张,约定10月底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800元。

被告王新平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王新平分两次向王随礼借款8000元,后王新平又让王随礼帮其购买电线等材料。2014年9月15日,王新平向王随礼清账,王新平尚欠王随礼8800元,随即王新平向王随礼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王随礼现金捌仟捌佰元整(8800)于10月底以前还清”,借款人王新平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王新平未偿还借款。王随礼诉至本院,要求王新平归还借款88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新平向原告王随礼借款8800元之事实,有被告王新平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新平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王新平偿还原告王随礼借款88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新平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助理审判员  郭 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璐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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