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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风国诈骗、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风国,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原任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信贷员,住封丘县城关镇商业路273号。因涉嫌诈骗,于2012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风国,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原任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信贷员,住封丘县城关镇商业路273号。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5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贷款诈骗和职务侵占犯罪,2012年10月18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0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风国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封刑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人周风国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发还本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变诉(2014)00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周风国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风国及其辩护人刘虹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罪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周风国以能为被害人卢某某、贾某某办理养老保险的名义,骗走卢某某人民币2.5万元,骗走贾某某人民币2.69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周风国的户籍证明、收到条、书面证明、封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风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二、职务侵占罪

1、2007年4月14日被告人周风国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2007年12月16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冒用新乡市鸿泰市政工程公司名义作担保,共贷款50万元用于赔偿该起交通事故受害人。

2、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李春河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担保人,编造虚假借款用途,借用其哥周风山的名字,贷款9万元据为己有。

3、2005年4月28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曹存民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担保人,编造虚假借款用途,借用其哥周风山的名义,贷款9万元据为己有。

4、2005年3月28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李春河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担保人,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借用其哥周风山的名字,贷款9万元据为己有。

5、2005年3月24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李春河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担保人,编造虚假借款用途,借用其哥周风山的名字,贷款9万元据为己有。

6、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姚建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贷款人,编造虚假用途,贷款10万元据为己有。

7、2005年3月1日和同年5月13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贾某甲的名义分别贷款19万元和9.5万元据为己有。

8、2003年11月12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郭占文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贷款人,于进城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担保人,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贷款10万元据为己有。

9、2003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郭占文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贷款人,常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为担保人,贷款3万元据为己有。

10、2004年2月4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郭占文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贷款人,郭占修身份证复印件为担保人,贷款5万元据为己有。

11、2004年2月4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郭占文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贷款人,郭占修身份证复印件为担保人,贷款8万元据为己有。

12、2004年3月3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郭占文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贷款人,周国顺身份证复印件为担保人,贷款20万元据为己有。

13、2004年6月25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郭占文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贷款人,常景村身份证复印件为担保人,贷款9万元据为己有。

14、2004年8月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郭占文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贷款人,郭占岗身份证复印件为担保人,贷款9万元据为己有。

15、2004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郭占文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贷款人,郭占岗身份证复印件为担保人,贷款14万元据为己有。

16、2005年1月20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郭占文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贷款人,郭占岗身份证复印件为担保人,贷款17万元据为己有。

17、2005年2月23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郭占岗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贷款人,郭占文身份证复印件为担保人,贷款18万元据为己有。

18、2005年2月22日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过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邵明康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贷款人,郭占文身份证复印件为担保人,贷款9万元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工作证明、贷款手续等书证;证人贾某甲、常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风国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风国诈骗他人财物共计5.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24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风国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有异议,辩解说二被害人主动找其联系,确实给她们去办劳动保险了,只是没办成,不是诈骗她们。对指控的职务侵占罪罪名有异议,认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违法发放贷款,辩解系自首。对职务侵占罪中第1笔和第6笔有异议,辩称担保都是真实的,属正常贷款,其余16笔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关于诈骗罪,没有占有的直接故意。二被害人是主动联系周风国的,要求周风国去办理,周风国收钱后出具了手续,并承诺事办不成退给他们,也多次去办理。如果构成犯罪,应属于自首。关于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周风国系自首,对指控的职务侵占第一起和第六起有异议,辩称属正常贷款。其余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文件鉴定意见书中笔迹鉴定结论是贷款手续系周凤国书写,不是周风国。提供证据有录音一份,证明周风国找过周某某,咨询过办理养老保险这件事。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周风国以能为被害人卢某某、贾某某办理养老保险的名义,骗走卢某某人民币2.69万元,骗走贾某某人民币2.5万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周风国出生于1963年10月20日,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收到条

证明2011年9月19日周风国收到贾某某办养老退休费23000元;2011年10月6日周风国收到卢某某办事费25000元。卢某某、贾某某分别领取了周风国退回的诈骗款26900元、25000元。

3、书面证明

证明周风国没找过周某某办理过任何养老保险的事。

4、封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证明周某某在劳动局上班及其分管工作情况、养老保险工作不属周某某分管职责。

(二)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证明周风国没有找过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也没有找其给任何人办养老手续。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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