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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伟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华伟,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回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振兴路418号附15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2月19日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华伟,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回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振兴路418号附15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2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2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未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伟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同日决定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代检察员陈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华伟和海申(已网上追逃)来到封丘县赵岗镇孟庄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以做生意急需现金为由,将伪造的身份证件及车辆手续出示给张某某,并将一辆从郑州市贝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车牌号豫AS812K本田雅阁黑色轿车作抵押,从张某某手中骗走现金776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李华伟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抓获经过;李华伟、海申伪造的李伶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借条、借款协议书;退赃证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汽车租赁合同、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行驶证;邓某某、海申、李华伟、李伶俐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海申的驾驶证复印件;张某某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华伟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77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华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华伟和海申(已网上追逃)来到封丘县赵岗镇孟庄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以做生意急需现金为由,将伪造的身份证件及车辆手续出示给张某某,并将一辆从郑州市贝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车牌号豫AS812K本田雅阁黑色轿车作抵押贷8万元,约定月息三分,期限一个月,扣除一个月利息2400元,从张某某手中骗走现金77600元。

被告人李华伟及其家属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共计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华伟的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李华伟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李华伟案发前无犯罪前科。

3、抓获经过

证明被告人李华伟系抓获到案。

4、李华伟、海申伪造的李伶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

证明被告人李华伟伙同海申伪造的证件情况。

5、借条、借款协议书;

证明被告人李华伟伙同海申以抵押汽车的名义欲骗取8万元,用李伶俐的名字出具借款手续的情况。

6、退赃证明、张某某收到条、谅解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证明被告人李华伟及其家属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共计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7、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行驶证;

证明案发时车牌号豫AS812K本田雅阁黑色轿车系李伶俐所有。

8、汽车租赁合同;

证明李华伟、海申租赁豫AS812K本田雅阁黑色轿车的情况。

9、邓某某、海申、李华伟、李伶俐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邓某某、海申、李华伟、李伶俐四人的真实身份的情况。

10、海申的驾驶证复印件

证明海申租车时提供的证件情况。

11、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系郑州市贝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2014年2月20日将车牌号豫AS812K本田雅阁黑色轿车租给李华伟,海申为担保人,当时车辆行驶证上的名字为李伶俐。后联系不上李华伟,也不付租金。找到车后用备用钥匙从长垣县常村镇一路边上开走的事实经过。

1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陈述了2014年2月23日一个名叫李伶俐的男子和另外一个男子拿着李伶俐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驾驶证,用一辆车牌号豫AS812K本田雅阁黑色轿车抵押,从其处借款8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三分。后联系不上,其开车到长垣县常村镇走亲戚,第二天发现车不见了,报警后得知车是郑州市贝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说是一起诈骗案件,就到封丘县公安局报案的事实经过。

13、被告人李华伟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因工地急需用钱,其和海申商量造一套车辆假手续,把车抵押给别人先贷款用。2014年2月23日上午10时许,其和海申来到封丘县赵岗镇孟庄村张某某家中,以做生意急需现金为由,将事先伪造的李伶俐的身份证、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出示给张某某,将一辆从郑州市贝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车牌号豫AS812K本田雅阁黑色轿车作抵押,从张某某手中贷款8万元,月息3分,扣除一个月利息,到手里77600元。后海申说过张某某要钱,2014年6月份封丘县公安局进行调查,其还给张某某4万元的事实经过。

14、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华伟及其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华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华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清  松

审判员 宋  素  芳

审判员 李  彬  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蓓蓓(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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