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金建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建昌,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建昌,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建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石岩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建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金建昌饮酒后驾驶豫J99XXX号凯迪拉克牌轿车从濮阳市义乌商贸城行驶至濮阳市红十字医院西康居小区门口处时,将同向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认定,金建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金建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6.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金建昌和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某损失1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建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金建昌驾驶证复印件,濮阳惠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协议书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建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金建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建昌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建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 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